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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家费尔巴哈 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简介

心理强制说的介绍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卢梭等人的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契约论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要求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是前者的依据。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此费尔巴哈为唯物主义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72)之父。

费尔巴哈的观点

费尔巴哈的观点是用用自界代替存排除了存在;用生物学上人代替人思维排除了人思维性,把人的本质就是生物学上的本质。

1、费尔巴哈承认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并说:人的感官不多不少,恰好在世界的全体中认识世界之用,并批判了不可知论和唯心论。他被视为黑格尔与之间的过渡人物,因为他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颠倒成唯物主义,他对哲学和的态度也处在保守和先进之间。

2、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以人作为思维和存在统一的主体和基础,才能正确解决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思维能否反映存在和如何反映存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问题,以及解决认识中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问题。

费尔巴哈哲学的三个缺陷:

1、机械性,即把一切运动都归结为机械运动,企图用力学的观点来解释一切自然现象。

2、形而上学性,即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个过程,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的物质,用静止的、循环论的观点看待事物,否认事物的质变和发展。

3、唯心史观,18世纪唯物主义者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和宗教神学的斗争中,全盘否定中世纪的历史,抹煞中世纪富有生命力的大民族的出现和在科学文化方面的巨大进步。他们把历史看作是毫无联系的偶然事件的堆积,看作是一部供哲学家使用的例证和插图的汇集,否认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费尔巴哈是什么主义者

分类: 教育/学业/考试

解析:

费尔巴哈(1804~1872年)德国古典哲学最后的一个伟大代表,唯物主义哲学家。出生于次胡特一个法学教授之家,1828年在柏林大学毕业,曾任教于埃尔兰根大学,因宣传无神论,遭受迫害,隐居乡间,从事哲学研究,主要著作有《黑格尔哲学批判》、《的本质》、《哲学改革的预拟提纲》、《未来哲学原理》等。在他的著作里,尖锐地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他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思想是第二性的,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人的思维、意识是客观物质的反映。在上,他反对君主政体,主张建立共和制。1870年参加德国。晚年阅读了的《资本论》,但费尔巴哈在历史观方面是唯心主义的。他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的同时,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所以始终未能摆脱机械唯物主义的缺陷。和批判地吸取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把它发展成为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还有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古典刑事学派。

费尔巴哈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思想是第二性的,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人的思维、意识是客观物质的反映。在上,他反对君主政体,主张建立共和制。

但费尔巴哈在历史观方面是唯心主义的。他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的同时,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所以始终未能摆脱机械唯物主义的缺陷。

犯罪构成的构成沿革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它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一个概念。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犯罪确证中引申出犯罪事实的概念,用以表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将犯罪事实概念译成德语犯罪构成,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处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费尔巴哈强调: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因此,费尔巴哈从法律规定出发,强调犯罪的违法性,并将这种违法性与构成要件统一起来,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请问什么是 心理强制学说 啊?

心理强制说,是由费尔巴哈提出的学说,其核心在于将痛苦进行合理的比量上。

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此费尔巴哈为唯物主义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72)之父。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心理强制说以人为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的特性为基点。心理强制说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除对具体犯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由此,意欲犯罪者无论有何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慑,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费氏心理强制说的核心在于将痛苦进行合理的比量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效理论基础。费尔巴哈于1802年根据其心理强制学说,在其教科书中以拉丁文格言形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此费尔巴哈为唯物主义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72)之父。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心理强制说以人为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的特性为基点。心理强制说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除对具体犯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由此,意欲犯罪者无论有何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慑,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费氏心理强制说的核心在于将痛苦进行合理的比量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效理论基础。费尔巴哈于1802年根据其心理强制学说,在其教科书中以拉丁文格言形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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